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制定的《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开始施行。
与之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规程》又明确了如下新内容:
1. 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2.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
3.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4.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 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6. 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