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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信用评级

  自2014年以来,一系列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陆续出台,其中有用于规范自然人行为的,也有规范法人、社会团体、特殊行业等行为的。而对于企业法人而言,纳税信用评级则是十分重要的一项,纳税信用评级不仅与我们的日常经营相关,在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还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联,在今后可能会有一步失信,步步受挫的可能,让企业寸步难行,所以我们应高度重视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评级。
 
  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2.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3.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仅在纳税人信用信息中记录,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可以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二)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仅记录,不扣分,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涉及处罚金额的,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三)补充调整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管理办法》和《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内容如下:
  1.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目前,B、C、D信用级别只供纳税人自我查询,税务机关不主动对外公开,税务机关暂不存在调整B、C、D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的问题。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2.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3.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本次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二、纳税评级补评与复评
  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应广大纳税人要求,根据《办法(试行)》规定,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作出了指导,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纳税信用评级优良企业的便利条件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面对如此严峻的信用情况,以及对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预测,企业信用情况将不仅会影响涉税事宜,而且在企业对外经营的方方面面都会有重大影响,借用一句经典来告诫大家,对于企业自身纳税信用评级情况,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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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04

  自2014年以来,一系列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陆续出台,其中有用于规范自然人行为的,也有规范法人、社会团体、特殊行业等行为的。而对于企业法人而言,纳税信用评级则是十分重要的一项,纳税信用评级不仅与我们的日常经营相关,在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中,还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联,在今后可能会有一步失信,步步受挫的可能,让企业寸步难行,所以我们应高度重视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评级。
 
  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2.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3.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仅在纳税人信用信息中记录,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可以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二)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仅记录,不扣分,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涉及处罚金额的,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三)补充调整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管理办法》和《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内容如下:
  1.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1)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目前,B、C、D信用级别只供纳税人自我查询,税务机关不主动对外公开,税务机关暂不存在调整B、C、D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的问题。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2.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3.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本次公告提高了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补税行为的扣分分值
 
  二、纳税评级补评与复评
  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应广大纳税人要求,根据《办法(试行)》规定,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作出了指导,具体内容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纳税信用评级优良企业的便利条件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面对如此严峻的信用情况,以及对未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预测,企业信用情况将不仅会影响涉税事宜,而且在企业对外经营的方方面面都会有重大影响,借用一句经典来告诫大家,对于企业自身纳税信用评级情况,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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