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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政策重大变化:重组当事方和主导方的变化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是针对59号文件和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项目 重组4号公告 重组48号公告 变化分析
当事方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不再将重组当事方仅仅限定为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各方股东为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当事方涉及自然人的不影响企业重组定性
主导方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重组主导方这一概念仅适用于特殊重组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明确多方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比例最大者为主导方,此前实务中往往是转让方逐一去主管税局确认或者备案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重大变化,主导方调整为被合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合并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难度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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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13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是针对59号文件和4号公告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公告》修订了4号公告的十二处条款(其他二十五条规定仍然有效),同时增加了若干条款,与4号公告的有效条款一起构成了完整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

 
项目 重组4号公告 重组48号公告 变化分析
当事方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不再将重组当事方仅仅限定为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各方股东为被分立企业股东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当事方涉及自然人的不影响企业重组定性
主导方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重组主导方这一概念仅适用于特殊重组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明确多方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比例最大者为主导方,此前实务中往往是转让方逐一去主管税局确认或者备案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重大变化,主导方调整为被合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合并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难度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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