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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涉税事项:认缴制会计处理/所得税/个税/印花税/利息扣除-一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至2014年3月1日全面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即除特定行业外,在公司注册时只需要明确注册资本金额和实缴期限,而不再需要在注册时承担全部和部分实缴义务。

一、会计处理

(一)投资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参考上述规定,如果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那么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二)被投资方

无论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以及投资方是否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被投资企业对于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均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基于其尚未实际控制这部分认缴股权对应的经济资源,也不符合“实收资本”的定义(并未实际收到)。该事项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是一项待执行合同,故不应确认资产和权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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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29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至2014年3月1日全面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即除特定行业外,在公司注册时只需要明确注册资本金额和实缴期限,而不再需要在注册时承担全部和部分实缴义务。

一、会计处理

(一)投资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参考上述规定,如果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章程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那么投资方应该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二)被投资方

无论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以及投资方是否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益,

被投资企业对于已认缴尚未实缴的出资均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基于其尚未实际控制这部分认缴股权对应的经济资源,也不符合“实收资本”的定义(并未实际收到)。该事项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是一项待执行合同,故不应确认资产和权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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