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变化看点 - 政策法规 -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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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变化看点

1.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新启用的合并申报表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数据关联比对,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概率,有利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改动如下:

一是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

二是将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三是增加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改动如下:

一是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

二是将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三是增加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2.附加税费申报表变化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额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第七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规定,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应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通过上述关于附加税费本期应纳税(费)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大连地区实施主附税整合申报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中“增值税免抵税额”不能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后,附加税费“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征收率)。

 

文章来源:办税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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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5

1.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新启用的合并申报表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数据关联比对,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概率,有利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改动如下:

一是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

二是将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三是增加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改动如下:

一是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

二是将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三是增加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2.附加税费申报表变化

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额变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第七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规定,第 5 列“本期应纳税(费)额”应填写本期按适用的税(费)率(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费)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税(费)率(征收率)。

通过上述关于附加税费本期应纳税(费)额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大连地区实施主附税整合申报后,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附加税费计税(费)依据中“增值税免抵税额”不能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但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后,附加税费“本期应纳税(费)额”=(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税(费)率(征收率)。

 

文章来源:办税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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