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读笔记:股东会与董事的权力之争(九) - 政策法规 -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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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读笔记:股东会与董事的权力之争(九)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蒋保鹏

 

 

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足。

 

一般来讲,现代化的公司,尤其是公司规模较大、业务繁多、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股东中心主义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需求就有较大差距,表现出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一些难以克服的不足。

 

第一股东会的决策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由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东数量巨大、持股分散,而且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这些股份还处在不断流动之中,因此要让这类公司的股东会承担起及时做出决策、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公司经营策略的职能显然是成本巨大且不可行的。就目前的公司治理情况来看,通常而言,只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对于股份公司,由于实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的经营管理。(刘宗胜,张永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而且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其经营规模和组织机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也通常会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来进行公司经营,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求授予其相当范围的权力,但这种授权一经载入章程,股东会非经修改章程也就不能干扰董事正常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了。

 

第二,股东持股分散且退出途径通畅,缺乏参与公司管理的激励。公司持股者中不乏将公司视为毕生事业的企业家,但更多的公众投资者只是将公司股票视为追求利润的一种工具,其较小的持股份额和投机心理都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对公司经营事务表现出一种集体的理性冷漠,且在公司经营不佳时还可以用脚投票,通过退出公司将损失减到最小化,即使在封闭性公司中小股东也逐渐具有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强制解散公司等法律机制的保护,因此,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激励大为降低。而董事则因为公司的经营不佳时可能失去工作并且还会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留下负面因素、不像股东可以享 受畅通的退出途径和有限责任的保护等原因,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比大多数公司股东更有动力去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三,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易造成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董事会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责时,是以公司和股东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某个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行事的,他们不得不考虑到股东间整体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员工、环境保护、社区等因素对公司长期利益的影响。而当股东会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时很容易就演变成控制股东操纵公司的管理,容易产生控制股东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公司自身利益之上的行为,甚至损害公司利益以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

 

第四,普通股东缺乏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与市场竞争的复杂化,普通股东与专业管理人员在对同一事件的洞察力、判断和分析能力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将公司经营管理的大部分事务交由具备专业知识的董事来进行,更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管理,股东会只需要对公司章程变更、组织机构变化等重大事项保留决策权即可。

 

但是,上述分析也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股东存在的缺点,董事不一定完全没有。例如,如果我们从经济学理性经纪人的角度分析,股东固然会关注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有可能导致公司、员工或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但董事并非一定是公正无私的。现实中,董事滥用职权架空股东,给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并不鲜见,民事案件案由中专门设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条,以资股东救济。第二,这并未解决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即如何理解中心这个概念,如果以最终决定权标准来认定,那么上述关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缺点的分析,并未动摇股东会的终极权力归属这一地位;如果以重大事项主要事项为标准判断,那么股东会中心主义确实可能产生了动摇。

 

(未完待续)


民法典研读笔记:股东会与董事的权力之争(九) - 政策法规 -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时间:2021-12-15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蒋保鹏

 

 

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不足。

 

一般来讲,现代化的公司,尤其是公司规模较大、业务繁多、股权结构分散的公司,股东中心主义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需求就有较大差距,表现出股东会中心主义的一些难以克服的不足。

 

第一股东会的决策效率低下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由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股东数量巨大、持股分散,而且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这些股份还处在不断流动之中,因此要让这类公司的股东会承担起及时做出决策、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公司经营策略的职能显然是成本巨大且不可行的。就目前的公司治理情况来看,通常而言,只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对于股份公司,由于实行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的经营管理。(刘宗胜,张永志:《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而且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其经营规模和组织机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也通常会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来进行公司经营,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求授予其相当范围的权力,但这种授权一经载入章程,股东会非经修改章程也就不能干扰董事正常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了。

 

第二,股东持股分散且退出途径通畅,缺乏参与公司管理的激励。公司持股者中不乏将公司视为毕生事业的企业家,但更多的公众投资者只是将公司股票视为追求利润的一种工具,其较小的持股份额和投机心理都使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对公司经营事务表现出一种集体的理性冷漠,且在公司经营不佳时还可以用脚投票,通过退出公司将损失减到最小化,即使在封闭性公司中小股东也逐渐具有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申请强制解散公司等法律机制的保护,因此,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激励大为降低。而董事则因为公司的经营不佳时可能失去工作并且还会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留下负面因素、不像股东可以享 受畅通的退出途径和有限责任的保护等原因,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比大多数公司股东更有动力去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三,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易造成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董事会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职责时,是以公司和股东整体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某个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行事的,他们不得不考虑到股东间整体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员工、环境保护、社区等因素对公司长期利益的影响。而当股东会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时很容易就演变成控制股东操纵公司的管理,容易产生控制股东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公司自身利益之上的行为,甚至损害公司利益以达到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

 

第四,普通股东缺乏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与市场竞争的复杂化,普通股东与专业管理人员在对同一事件的洞察力、判断和分析能力上的差异越来越大,将公司经营管理的大部分事务交由具备专业知识的董事来进行,更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管理,股东会只需要对公司章程变更、组织机构变化等重大事项保留决策权即可。

 

但是,上述分析也存在两个问题。第一,股东存在的缺点,董事不一定完全没有。例如,如果我们从经济学理性经纪人的角度分析,股东固然会关注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有可能导致公司、员工或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但董事并非一定是公正无私的。现实中,董事滥用职权架空股东,给公司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并不鲜见,民事案件案由中专门设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条,以资股东救济。第二,这并未解决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即如何理解中心这个概念,如果以最终决定权标准来认定,那么上述关于股东会中心主义缺点的分析,并未动摇股东会的终极权力归属这一地位;如果以重大事项主要事项为标准判断,那么股东会中心主义确实可能产生了动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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