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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读笔记:股东会与董事的权力之争(十二)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蒋保鹏

 

 

董事会对代议制的模仿。

 

关于前文所讨论的公司的历史发展,还可以参考蔡立东教授的《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载《当代法学》第108期,非常详细的叙述了从罗马法时代,历经中世纪、英国特许制时代、美国登记制等制度变迁的历史。

 

但是公司作为一个创造物而非自然产生的制度,其对代议制民主的引入和使用,在思想 上有其他来源。在Franklin A Gevurtz教授的《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Origins o f the Corporate Board of Directors》一书中指出,代议式的董事会,和一个首席行政官一起工作(早期公司章程中采用的典型术语是主管),是中世纪晚期西欧政治实践和理念的反映。规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y)出现之前,在英国地方政治中广泛采用的集会assemblies)或议会parliaments),城镇理事会,行业理事会以及教会中,已经存在着类似的机制。Gevurtz教授对此也进行了考古挖掘,集体决策的委员会制度,政治上来源于顾问团。比如中世纪的大多数国王,都拥有一个顾问团,采用委员会机制。地方贵族(barons)和国王之间的斗争,要求统治者获得更大范围的正当性,推动了更广泛的教士和地方贵族的代表、集会机制的产生,这促使委员会机制和选举结合。例如129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了模范议会谕令,要求地方长官推动选举组成议会,每个县(county)两名骑士,每个城市(city)两名市民,每个市镇(borough)两名村民作为代表,组成议院(chamber),和贵族分开议事,此后逐渐成为下院(the House of Commons),区别于贵族组成的上院(the House of Lords)。这是议会的来源。西班牙国王也差不多同时设立了议会,德国和法国也在地方和中央政治层面逐渐出现了代议制。地方的城镇或乡村理事会是董事会的另外一个来源,有证据表明,在12世纪之后,英国有些自治城镇组成理事会,由1224名成员组成是一个普遍做法。而公司的监督者(auditor)则被认为是来源于行会。

 

除了政治层面的来源之外,中世纪的这些制度,文化上受制于基督教是毋庸置疑的。合议、代表和投票选举制度并不是自然产生的,是和特定的制度、文化、对人的假定等联系在一起的。在1200年之前,可以考据的、由代表以平等协商和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尤其是选举最高领导的制度,是 11 世纪中期的红衣主教团(the College of Cardinals)。尽管代议制可以追溯到325年的尼西亚(Nicaea)会议。1059年,教皇尼古拉二世颁发谕令,授权教会内部的红衣主教团选举教皇,以改变在此之前国王指定教皇的规则,导致随着政治斗争同时出现过三个教皇的局面。因此,合议与共管制度,内部人选举最高领导,是为了保证组织的独立性。公司(corporation)本身来自于拉丁文中的corpus),遵循影响全体之事必经由全体同意的原则。

 

总结一下 Gevurtz教授的观点,在追溯公司发展的问题上,有两个源头非常关键:第一,在一个独立的非国家组织中,按照章程,采用这种治理的方式,很显然是受到基督教传统的直接影响,其目的在于保证组织的自治和独立;第二,公司负有殖民、商业垄断管理等政治或社会职能,并受到中世纪的议会、合议、代议等政治传统的影响,采取了政治组织的原则。这种进化源头符合公司作为私的政治实体的特点,从规制公司,到合股公司,再到现代私人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方式,尤其是三个原则(见《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之争(十),是指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2、董事会一人一票、集体合议;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在底层顽强地生存。

 

(未完待续)


民法典研读笔记:股东会与董事的权力之争(十二) - 政策法规 -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时间:2021-12-15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蒋保鹏

 

 

董事会对代议制的模仿。

 

关于前文所讨论的公司的历史发展,还可以参考蔡立东教授的《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载《当代法学》第108期,非常详细的叙述了从罗马法时代,历经中世纪、英国特许制时代、美国登记制等制度变迁的历史。

 

但是公司作为一个创造物而非自然产生的制度,其对代议制民主的引入和使用,在思想 上有其他来源。在Franklin A Gevurtz教授的《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Origins o f the Corporate Board of Directors》一书中指出,代议式的董事会,和一个首席行政官一起工作(早期公司章程中采用的典型术语是主管),是中世纪晚期西欧政治实践和理念的反映。规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y)出现之前,在英国地方政治中广泛采用的集会assemblies)或议会parliaments),城镇理事会,行业理事会以及教会中,已经存在着类似的机制。Gevurtz教授对此也进行了考古挖掘,集体决策的委员会制度,政治上来源于顾问团。比如中世纪的大多数国王,都拥有一个顾问团,采用委员会机制。地方贵族(barons)和国王之间的斗争,要求统治者获得更大范围的正当性,推动了更广泛的教士和地方贵族的代表、集会机制的产生,这促使委员会机制和选举结合。例如129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了模范议会谕令,要求地方长官推动选举组成议会,每个县(county)两名骑士,每个城市(city)两名市民,每个市镇(borough)两名村民作为代表,组成议院(chamber),和贵族分开议事,此后逐渐成为下院(the House of Commons),区别于贵族组成的上院(the House of Lords)。这是议会的来源。西班牙国王也差不多同时设立了议会,德国和法国也在地方和中央政治层面逐渐出现了代议制。地方的城镇或乡村理事会是董事会的另外一个来源,有证据表明,在12世纪之后,英国有些自治城镇组成理事会,由1224名成员组成是一个普遍做法。而公司的监督者(auditor)则被认为是来源于行会。

 

除了政治层面的来源之外,中世纪的这些制度,文化上受制于基督教是毋庸置疑的。合议、代表和投票选举制度并不是自然产生的,是和特定的制度、文化、对人的假定等联系在一起的。在1200年之前,可以考据的、由代表以平等协商和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尤其是选举最高领导的制度,是 11 世纪中期的红衣主教团(the College of Cardinals)。尽管代议制可以追溯到325年的尼西亚(Nicaea)会议。1059年,教皇尼古拉二世颁发谕令,授权教会内部的红衣主教团选举教皇,以改变在此之前国王指定教皇的规则,导致随着政治斗争同时出现过三个教皇的局面。因此,合议与共管制度,内部人选举最高领导,是为了保证组织的独立性。公司(corporation)本身来自于拉丁文中的corpus),遵循影响全体之事必经由全体同意的原则。

 

总结一下 Gevurtz教授的观点,在追溯公司发展的问题上,有两个源头非常关键:第一,在一个独立的非国家组织中,按照章程,采用这种治理的方式,很显然是受到基督教传统的直接影响,其目的在于保证组织的自治和独立;第二,公司负有殖民、商业垄断管理等政治或社会职能,并受到中世纪的议会、合议、代议等政治传统的影响,采取了政治组织的原则。这种进化源头符合公司作为私的政治实体的特点,从规制公司,到合股公司,再到现代私人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方式,尤其是三个原则(见《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之争(十),是指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2、董事会一人一票、集体合议;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在底层顽强地生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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