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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读笔记:股东会与董事的权力之争(十一)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蒋保鹏

 

董事会的历史考察。

 

邓峰教授考察发现,允许私人自由组织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和现代公司法最相近的,最早可以追溯到 1811 年的纽约公司法。当时对董事描述的术语是信托人trustee),其法律规定,除了董事会还负责战略管理之外,和现在并无不同。此前,美国更早期的以特许方式设立的公司,更多集中于公共领域,比如汉密尔顿作为发起人的1791年的美国银行,每年由股东选举25个董事,其中四分之一不得连任,董事会任命总裁。美国大陆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董事会制度,这源自英国,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其样板。该公司最早使用了Director来指代董事,其章程规定,股东选举产生24名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不得连任。英格兰银行模式被称为最早的两权分离。

 

再向前追溯,1606年詹姆斯一世对北美颁发了两家公司的特许,第一家最早称为伦敦公司,后来更名为弗吉尼亚公司,在北纬34°—41°之间殖民。另外一家普利茅斯公司,在北纬38°—45°之间殖民。每家公司都在当地和英国组建双层理事会,而英国的13人的弗吉尼亚理事会,负责最高管理和指导。詹姆斯一世在1609年颁发了一个新章程,将公司行政管理权力转到司库(Treasurer)和副司库手中,组建了新的理事会,由公司成员选举产生而不是经过国王任命。当地理事会被取消,直接由理事会任命的总管(Governor)来负责具体管理。这被认为具有了董事会中心的治理方式。

 

同时期的英国,存在的公司形式是以殖民公司(Trading Company)为主业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包括著名的东印度公司、俄罗斯公司、地中海公司、哈德逊湾公司等,有证据表明,它们均持续采用了董事会制度。比如1600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发章程,允许216名骑士、市府参事(alderman)、 商人组成政治体和公司,即东印度公司,授权范围包括管理航线,以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事务。其中,总管和24个人组成委员会committees),即今天的董事会。章程任命Thomas Smith为首任总管,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成员每年选举产生。这些合股的殖民公司被视为今天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来源。

 

早于合股公司的是规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y,也译为公共公司),相当于今天的行会,可以继续向下授权组建合股公司。规制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经营,而是商人之间的协调组织。最早的两家规制公司是斯台伯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 Merchants of the Staple)和商人冒险家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 Adventures)。前者大约在1313—1363年间采取了董事会治理方式,后者在1505年亨利八世时成立,也设立了董事会。它们从国王获得授权,垄断各自领域的对外贸易。商人(即成员)选举产生总管,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解决内部纠纷,对外支持商人的贸易行为。英国公司的起点到此为止,但欧洲大陆同时期的其他公司,包括荷兰东印度公司、汉萨同盟(Hanse),都有类似董事会的治理方式。这些公司中的董事会,负责制定规则、立法(管理成员)和纠纷解决(处理成员间的纠纷),履行立法和司法功能。合股公司是规制公司向下的授权和复制,故而董事会治理方式也随之延伸。邓峰教授推测,这可能是今天的公司制度继承了某些政治组织特点的原因之一。

 

邓峰教授的考察揭示出,董事会的存在、选举和代议、按人投票、集会行事等制度原则,几乎从有公司出现伊始,就顽强地存在着,其间可能有所损益,但并无根本变化。尽管董事会的职能,在治理结构中的位置,随着所在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但基本原则始终沉淀其中。今天的董事会治理方式及其制度原则的顽强存在显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组织概念的自我复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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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5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蒋保鹏

 

董事会的历史考察。

 

邓峰教授考察发现,允许私人自由组织并承担有限责任的,和现代公司法最相近的,最早可以追溯到 1811 年的纽约公司法。当时对董事描述的术语是信托人trustee),其法律规定,除了董事会还负责战略管理之外,和现在并无不同。此前,美国更早期的以特许方式设立的公司,更多集中于公共领域,比如汉密尔顿作为发起人的1791年的美国银行,每年由股东选举25个董事,其中四分之一不得连任,董事会任命总裁。美国大陆从一开始就采取了董事会制度,这源自英国,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其样板。该公司最早使用了Director来指代董事,其章程规定,股东选举产生24名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不得连任。英格兰银行模式被称为最早的两权分离。

 

再向前追溯,1606年詹姆斯一世对北美颁发了两家公司的特许,第一家最早称为伦敦公司,后来更名为弗吉尼亚公司,在北纬34°—41°之间殖民。另外一家普利茅斯公司,在北纬38°—45°之间殖民。每家公司都在当地和英国组建双层理事会,而英国的13人的弗吉尼亚理事会,负责最高管理和指导。詹姆斯一世在1609年颁发了一个新章程,将公司行政管理权力转到司库(Treasurer)和副司库手中,组建了新的理事会,由公司成员选举产生而不是经过国王任命。当地理事会被取消,直接由理事会任命的总管(Governor)来负责具体管理。这被认为具有了董事会中心的治理方式。

 

同时期的英国,存在的公司形式是以殖民公司(Trading Company)为主业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包括著名的东印度公司、俄罗斯公司、地中海公司、哈德逊湾公司等,有证据表明,它们均持续采用了董事会制度。比如1600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发章程,允许216名骑士、市府参事(alderman)、 商人组成政治体和公司,即东印度公司,授权范围包括管理航线,以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事务。其中,总管和24个人组成委员会committees),即今天的董事会。章程任命Thomas Smith为首任总管,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成员每年选举产生。这些合股的殖民公司被视为今天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来源。

 

早于合股公司的是规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y,也译为公共公司),相当于今天的行会,可以继续向下授权组建合股公司。规制公司实际上并不从事经营,而是商人之间的协调组织。最早的两家规制公司是斯台伯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 Merchants of the Staple)和商人冒险家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 Adventures)。前者大约在1313—1363年间采取了董事会治理方式,后者在1505年亨利八世时成立,也设立了董事会。它们从国王获得授权,垄断各自领域的对外贸易。商人(即成员)选举产生总管,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解决内部纠纷,对外支持商人的贸易行为。英国公司的起点到此为止,但欧洲大陆同时期的其他公司,包括荷兰东印度公司、汉萨同盟(Hanse),都有类似董事会的治理方式。这些公司中的董事会,负责制定规则、立法(管理成员)和纠纷解决(处理成员间的纠纷),履行立法和司法功能。合股公司是规制公司向下的授权和复制,故而董事会治理方式也随之延伸。邓峰教授推测,这可能是今天的公司制度继承了某些政治组织特点的原因之一。

 

邓峰教授的考察揭示出,董事会的存在、选举和代议、按人投票、集会行事等制度原则,几乎从有公司出现伊始,就顽强地存在着,其间可能有所损益,但并无根本变化。尽管董事会的职能,在治理结构中的位置,随着所在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但基本原则始终沉淀其中。今天的董事会治理方式及其制度原则的顽强存在显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组织概念的自我复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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