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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读笔记:小股东保护(二)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  蒋保鹏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常见情形。

 

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都是一个难点。就实践而言,结合我们在《股东权利的类型》一文中列举的股东小股东受到侵害的常见情形有几种:

 

1)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我们在《股东知情权的若干问题(一)、(二)、(三)、(四)》中讲到了知情权的问题,即公司法第三十岁那条规定的,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现实中往往出现的问题是,小股东由于不实际参与经营,在股东多数决的现实中往往也难以对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产生实际影响,更遑论对关键职位的任命,导致小股东无从得知公司的相关信息。知情权是很多实体权利的前提,例如主张分红权的前提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这就是以知情权作为必要条件;而小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经常遭到大股东或者其任命的关键人员的阻碍,或者根本看不到真实资料。如果以诉讼方式请求,则诉讼之路漫长而崎岖,是为小股东权利经常遭受侵犯的重点领域。

 

2)分红权常常受到侵害。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固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注意不是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分红权与知情权紧密相关,如果小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导致对公司盈利状况不了解,也就无从主张分红。

 

3)表决权无法得到保护。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十一项职权,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另外第八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章程中。由于多数决的原则,如果公司存在超过一半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或若干股东联合体的,那么小股东很难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法律规定了若干解决方式,例如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表决权信托、累积投票制等,我们后文详细解读。

 

4)任命权无法行使。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对关键职位人员的任命都是公司经营的核心。关键职位的认定,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掌握专业技术的核心岗位,此岗位对企业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一类是具有经营决策能力或管理技能的岗位,主要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职能管理(参考《企业核心人才和关键岗位的识别与匹配模型》,聂军,载《工程管理学报》20112月刊》)。对上述关键职位的任命,往往是公司实际控制的要点。现实中由于大股东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控制,关键岗位的人事任命权,也往往是小股东无法掌握的。

 

5)关联交易损害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实际上这也是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关联交易并非一定对公司不利,但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逆向选择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这种关联交易往往是大股东压制小股东、将公司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的主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益受损害的最终后果承担者也是手无缚大股东之力的小股东。有关关联交易的规范约束,可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法解释五等。具体内容后文详述。

 

6)退出机制遇到困难。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但从规范内容上看,小股东如要行使该项权利,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小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这对并不能实际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而言难度不小。再者,在公司僵局出现之后,尤其是因为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僵局,股东不能依靠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全身而退,股东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股权面临着难以逾越的现实障碍。各股东相互之间不愿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对方,大股东也可能压低股权转让价格欺压小股东,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的路径很难行得通。同时股东也很难通过对外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因为公司已经无法运营,第三人通常都会拒绝受让这样垂死无价值的股权。面对公司僵局,股东要想转让股权,可以说是进退维谷。此时,股东本已无法取得的利益会因公司僵局而雪上加霜持续损害。


民法典研读笔记:小股东保护(二) - 政策法规 -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时间:2021-12-15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  蒋保鹏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常见情形。

 

不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都是一个难点。就实践而言,结合我们在《股东权利的类型》一文中列举的股东小股东受到侵害的常见情形有几种:

 

1)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我们在《股东知情权的若干问题(一)、(二)、(三)、(四)》中讲到了知情权的问题,即公司法第三十岁那条规定的,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现实中往往出现的问题是,小股东由于不实际参与经营,在股东多数决的现实中往往也难以对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产生实际影响,更遑论对关键职位的任命,导致小股东无从得知公司的相关信息。知情权是很多实体权利的前提,例如主张分红权的前提是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这就是以知情权作为必要条件;而小股东主张行使知情权的,经常遭到大股东或者其任命的关键人员的阻碍,或者根本看不到真实资料。如果以诉讼方式请求,则诉讼之路漫长而崎岖,是为小股东权利经常遭受侵犯的重点领域。

 

2)分红权常常受到侵害。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固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注意不是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除外。分红权与知情权紧密相关,如果小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导致对公司盈利状况不了解,也就无从主张分红。

 

3)表决权无法得到保护。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十一项职权,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另外第八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章程中。由于多数决的原则,如果公司存在超过一半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或若干股东联合体的,那么小股东很难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法律规定了若干解决方式,例如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撤销之诉、表决权信托、累积投票制等,我们后文详细解读。

 

4)任命权无法行使。无论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对关键职位人员的任命都是公司经营的核心。关键职位的认定,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掌握专业技术的核心岗位,此岗位对企业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一类是具有经营决策能力或管理技能的岗位,主要负责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职能管理(参考《企业核心人才和关键岗位的识别与匹配模型》,聂军,载《工程管理学报》20112月刊》)。对上述关键职位的任命,往往是公司实际控制的要点。现实中由于大股东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控制,关键岗位的人事任命权,也往往是小股东无法掌握的。

 

5)关联交易损害利益。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实际上这也是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关联交易并非一定对公司不利,但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逆向选择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这种关联交易往往是大股东压制小股东、将公司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的主要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利益受损害的最终后果承担者也是手无缚大股东之力的小股东。有关关联交易的规范约束,可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法解释五等。具体内容后文详述。

 

6)退出机制遇到困难。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但从规范内容上看,小股东如要行使该项权利,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小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这对并不能实际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而言难度不小。再者,在公司僵局出现之后,尤其是因为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僵局,股东不能依靠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全身而退,股东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股权面临着难以逾越的现实障碍。各股东相互之间不愿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对方,大股东也可能压低股权转让价格欺压小股东,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的路径很难行得通。同时股东也很难通过对外转让方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因为公司已经无法运营,第三人通常都会拒绝受让这样垂死无价值的股权。面对公司僵局,股东要想转让股权,可以说是进退维谷。此时,股东本已无法取得的利益会因公司僵局而雪上加霜持续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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