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研读笔记:小股东保护(四) - 政策法规 -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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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研读笔记:小股东保护(四)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  蒋保鹏

 

表决权信托。

 

所谓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持有股份法律上的权利(legal title)即包括表决权及相关的附属权利转让受托人,由其行使表决权,从而达到对公司经营事务的控制。表决权信托是英美衡平法的产物,英美法没有大陆法系基于一物一权的绝对所有权概念,而是将财产权理解为人们就物的使用和控制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并分别用不同的专用术语指称,因而财产权就表现为权利束,这些权利的总和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概念。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并可发行像股票本身一样可转让交易、表征股票受益权的表决权信托证书,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表决权信托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具有制度优势:(1)表决权信托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通过股东权利的集中行使增强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话语权。(2)它无需为了保护一部分股东的权利而对另一部分股东的权利进行限缩与扩张,吻合股东平等和一股一权的理念。(3)借助第三方力量行使权利,扩张了股东意思自治的空间,强化了股东的个人能力。因此,它是控制公司较好的制度安排,既可以在股份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有限公司中运用。

 

表决权信托制度,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有诸多益处。(1)制衡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胡智强在《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一文中指出,全球大企业中最重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为如何限制控股股东剥削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在世界上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侵害外部股东利益。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存在不一致性,控制权往往高于所有权,这正是大股东之所以会损害企业利益(进而损害小股东利益)而牟取私利的主要原因。这其实也类似杠杆效应。像我国这样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和控制权配置都高度集中的现实,表决权信托可以加强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减小控制权私有收益,有效地制约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2)约束内部人。存在所谓控制权市场的概念,即认为公司控制权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转移和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至少存在两种机能,一是通过公司控制权转移可能性的存在始终对管职,公司的业绩理层保持着适当的压力,约束、激励掌握实际控制权的管理层。如果在位的管理层不称指标就会偏离正常水平,当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外部投资者通过大量收购股份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撤换管理层使公司业绩回升来获取利润。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位的管理层就会努力工作,提升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从而实现控制权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二是可以在必要的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强制性的资源转移,更换管理层,使得资源集中在有能力的管理团队中,并得以有效利用。分散的所有权必要时可以充分地集中起来,对不称职的经营者给予恰当的指导,直至把他们炒掉。(3)提高公司治理绩效。表决权信托使更多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其过程与结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直接的影响,可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促成管理层提高经营效率,为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供途径。

 

在我国,以正式的信托行使进行表决权集中的情况尚为数不多,但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行使的案例却很常见。从内容和效果上看,表决权委托行使,尤其是诸多小股东共同委托同一专业机构集中行使权利,是小股东自我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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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5

本文转自公众号迷思的忒弥斯” 作者  蒋保鹏

 

表决权信托。

 

所谓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是指股东根据表决权信托协议将其持有股份法律上的权利(legal title)即包括表决权及相关的附属权利转让受托人,由其行使表决权,从而达到对公司经营事务的控制。表决权信托是英美衡平法的产物,英美法没有大陆法系基于一物一权的绝对所有权概念,而是将财产权理解为人们就物的使用和控制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并分别用不同的专用术语指称,因而财产权就表现为权利束,这些权利的总和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概念。在表决权信托中,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并可发行像股票本身一样可转让交易、表征股票受益权的表决权信托证书,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

 

表决权信托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具有制度优势:(1)表决权信托利用信托的方式对表决权进行重新安排,通过股东权利的集中行使增强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话语权。(2)它无需为了保护一部分股东的权利而对另一部分股东的权利进行限缩与扩张,吻合股东平等和一股一权的理念。(3)借助第三方力量行使权利,扩张了股东意思自治的空间,强化了股东的个人能力。因此,它是控制公司较好的制度安排,既可以在股份公司中运用,也可以在有限公司中运用。

 

表决权信托制度,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有诸多益处。(1)制衡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胡智强在《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一文中指出,全球大企业中最重要的代理问题已经转为如何限制控股股东剥削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在世界上大多数大企业中,主要的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而不是职业经理侵害外部股东利益。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存在不一致性,控制权往往高于所有权,这正是大股东之所以会损害企业利益(进而损害小股东利益)而牟取私利的主要原因。这其实也类似杠杆效应。像我国这样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和控制权配置都高度集中的现实,表决权信托可以加强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减小控制权私有收益,有效地制约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2)约束内部人。存在所谓控制权市场的概念,即认为公司控制权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实现转移和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至少存在两种机能,一是通过公司控制权转移可能性的存在始终对管职,公司的业绩理层保持着适当的压力,约束、激励掌握实际控制权的管理层。如果在位的管理层不称指标就会偏离正常水平,当公司股票价格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外部投资者通过大量收购股份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撤换管理层使公司业绩回升来获取利润。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位的管理层就会努力工作,提升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从而实现控制权市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二是可以在必要的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强制性的资源转移,更换管理层,使得资源集中在有能力的管理团队中,并得以有效利用。分散的所有权必要时可以充分地集中起来,对不称职的经营者给予恰当的指导,直至把他们炒掉。(3)提高公司治理绩效。表决权信托使更多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其过程与结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直接的影响,可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程度,促成管理层提高经营效率,为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供途径。

 

在我国,以正式的信托行使进行表决权集中的情况尚为数不多,但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行使的案例却很常见。从内容和效果上看,表决权委托行使,尤其是诸多小股东共同委托同一专业机构集中行使权利,是小股东自我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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